案 情
吳某是某儀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,在該公司整表車間檢油表崗位工作,實際拿的是計件工資。今年2月28日,吳某在上班時,見同車間班組的鉚上蓋崗位人手緊張,影響到自己崗位的流程操作,遂前去幫忙,在幫忙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右手被機器壓傷致殘。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其為工傷,但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分 析
公司認為,吳某是公司的招用工人,在整表車間檢油表崗位工作,事發當天,吳某未經公司和車間管理人員的指派和許可,擅自到鉚上蓋崗位開機操作導致受傷。因其受傷并非在本職崗位上,又未經公司臨時指派,故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。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,事發當天,吳某是在上班時間和工傷場所,雖然不是在本崗位工作時受傷,但協助其他崗位仍然屬于工作原因,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。而且,出事故前,吳某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鉚蓋崗位幫忙,公司并沒制止,他的工作應屬正常的工作范圍,應予以認定工傷。
依 據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規定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。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吳某為工傷的決定。
(采編人:趙朝林 朱光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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