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納稅人的相應稅款,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,并且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哦。
二、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,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,報送納稅申報表并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。
三、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,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。
四、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,這種情況下我們已經知道是需要繳納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的,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
五、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合理合法所得的,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。
六、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需要特別注意兩個時間,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,報送納稅申報表并且需要預繳經營所得稅款,同時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。
七、納稅人因移居境外已經注銷中國戶籍的,那么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,畢竟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辦理不能移民。
八、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,那么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前繳納應納稅所得稅款,同時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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